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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納稅調整后怎樣計算加收利息 -財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作出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除補征稅款外,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收利息。加收利息后,還要不要加收滯納金?怎么計算加收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福建省漳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日前接到某外商投資企業財務人員的咨詢電話。

  12366咨詢員首先對特別納稅調整進行了簡要介紹,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資本運作多元化,有的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開展業務往來時,未能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業務往來而確定的計價標準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避稅安排,導致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減少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對這部分減少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規定作出特別納稅調整,這是稅法授權稅務機關針對轉讓定價避稅采取的反避稅措施。如果企業之前有這樣的行為,應及時自行調整賬務,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并糾正,以避免潛在的涉稅風險。

  接著,咨詢員就該財務人員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加收利息與加收滯納金屬于兩種不同經濟制裁措施,通常情況下不會同時使用或者執行。加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而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或者逾期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雖然企業發生關聯業務經特別納稅調整后應補繳稅款的,也屬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范疇,但對其滯納行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滯納金。這是由于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涉及的調整區間較長,稅款的所屬期最長可以從調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因此,稅法對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的法律責任本著適度原則,突出以補償為主,采取按日加收利息的方式,能夠較好地協調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與納稅人負擔的合理性,有利于打擊各種避稅行為。

  與加收滯納金一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加收利息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并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滯納金的計算期限,是從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如果是經批準延期納稅的,是從延期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同樣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加收利息的計算期限為何要從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咨詢員解釋說,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加收利息的計算期限應為稅款所屬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是因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截止日期為5月底,表明當期稅款應于次年5月底前繳納到稅務機關,這也意味著如果存在少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時間應從次年6月1日起計算。利息計算方法是按日計算加收利息,對應年利率,不足1年的以365日為標準按日計算。從稅款所屬年度繳納的次年6月1日開始計息至補繳稅款之日止,體現鼓勵企業主動自覺補繳稅款的政策。

  至于加收的利息的計算,為防止操作中的不一致,體現公平稅負和鼓勵依法納稅,借鑒國際通行作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特別納稅調整企業加收的利息,是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的利息,這將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為了體現資金占用時間長度不同而產生的成本不同,此次規定了應采用與補稅期間同期的基準利率進行計算,即補稅期間如果是3年,則需要相應采用人民銀行公布的3年期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因為考慮到對稅款加收的利息,從性質上來說不同于一般的存貸款利息,是對納稅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占用國家資金的一種經濟補償。因此,不允許在稅前列支,這也是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在利息處理上的一般作法。

  最后,咨詢員提醒這位財務人員,為督促和鼓勵納稅人主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反避稅調查,關聯企業要是能夠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積極主動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的,也可以只按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不用再加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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