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征地拆遷應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財務


  深圳發揮特區立法權的先行先試作用,制定了深圳社會建設立法工作的“基本法”。

  昨日(10月26日),《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請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悉,以立法促進社會建設創新屬全國首創,目前還沒有成熟的立法經驗可供借鑒。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滌表示,“《條例》(草案)在建立社會建設公眾參與機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報告制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職人員聯系社區、接待群眾和兼職服務制度,非戶籍居民平等參與社區自治和管理、法定機構改革等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嘗試。”

  根據《條例》(草案),社會建設工作實績將作為深圳公務員考核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市、區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委托

  目前,社會建設領域的涵蓋范圍還沒有形成共識,理論界的主流觀點主要包括社會事業、社會保障、社會組織、社會管理、社會服務等五個方面,該項立法也以此為界定依據。

  深圳一直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的建設與發展,向其提供包括登記、管理、服務等一系列的支持。《條例》(草案)規定,深圳將設立市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擬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相關政策,研究、協調社會組織發展的重大問題,該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

  同時,深圳將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委托,擴大開放公共資源和領域。市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職能轉移委托事項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以項目為導向,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設立購買服務項目庫,建立公開、透明的公共服務購買流程和購買服務的績效評估體系。

  《條例》(草案)規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會組織建設。對社會資本投入社會養老、殘疾人康復等基本民生服務領域的,應當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和政策優惠。

  推動政府管理重心下移

  對于進城打工的農民工而言,子女讀書是一大問題,受戶籍限制,其子女不能在所在城市接受免費義務教育。《條例》(草案)對此進行規定,“對繳納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戶籍常住人口子女探索實施免費義務教育。”同時,“深圳將逐步擴大義務教育范圍,探索將學前教育及普通高中階段教育納入義務教育。”

  在社區建設方面,逐步擴大社區工作站承接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委托事項范圍,推動政府管理重心下移,延伸基本公共服務職能。

  同時,支持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開展自治活動,探索建立物業管理與社區居民自治相結合的社區自治管理模式。

  《條例》(草案)還規定,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納入綜合治理考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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