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豐:捆綁銷售能撬動壟斷嗎 -財務


  捆綁銷售(tying,又稱“搭售”),被普遍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一種,也是各國反壟斷法銳意打擊的保留目標。在美國,只要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法庭就可以根據“本身原則”定罪:(1)有兩種商品或服務牽涉在內;(2)顧客能否購買其中一種,取決于他是否購買了另一種;(3)賣家對其中的捆綁商品 (tyingproduct)擁有市場壟斷地位,以致在被捆綁商品(tiedproduct)的市場能施以限制貿易的影響;(4)被捆綁商品在跨州市場上受到的影響并非微不足道。

  之所以形成上述規定,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商人運用捆綁銷售策略,可以把他們在“捆綁商品”市場的壟斷力,撬動或擴展到“被捆綁商品”的市場上去,而如果是這樣,那么捆綁銷售就不僅違反了謝爾曼法第一條關于“限制貿易”的規定,還違反了第二條關于“進行或企圖壟斷”的規定。真是這樣嗎?“法與經濟學”之父戴維德(A.Director),和他在1940年代在芝加哥大學的學生們,包括后來成為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博克(R.Bork)和伊斯特布魯克(F.Easterbrook)等,早就有力駁斥了這種謬見。

  讓我們從卓有成效的“租的角度”來看吧。商人的商品之所以具有價值,是因為顧客認為它能帶來享受,因此愿意為之付出代價來換取。需求定律告訴我們,代價越低,顧客要的量就越大;而代價越高,顧客要的量就越少。商人在“捆綁商品”上具有壟斷力,說明“捆綁商品”能帶給顧客享受;那么,給“捆綁商品”綁上多余“被捆綁商品”,就必然增加顧客購買“捆綁商品”的代價,結果是直接減少了“捆綁商品”的需求量。對本來就可以在“捆綁商品”上賺取租的壟斷者來說,捆綁銷售顯然是有害無益的。

  王菲應該無意搭售光盤,因為她真正具有壟斷力的商品是歌聲,而不是光盤。光盤的價錢越低,歌迷對她的歌聲的消費量就越高。鋼鐵公司不會捆綁汽車,因為鋼鐵公司的優勢在于鋼鐵,而不是用鋼鐵造的汽車。汽車市場越是競爭激烈,汽車越是變得價廉物美,鋼鐵蘊含的租值才會越高。羅琳女士見那么多讀者在等著買第七卷的《哈里·波特》,為什么不一頁紙印一個字,賣故事的同時也賺點賣紙的錢?

  伊斯特布魯克在2006年“SCHOR案”的判詞中寫道:“所謂‘壟斷撬動’的反壟斷理論的問題是,這種做法不能增加壟斷者的利潤。該企業是具有壟斷力(我們必須假定)的,但壟斷者只能賺一次壟斷利潤。關鍵在于,壟斷了某些要素的企業,只要對這種要素索取適當的價格,就可以攫取全部的壟斷利潤。如果壟斷者試圖把其他的要素的價格也推高,那效果上就相當于把受其壟斷的要素的價格推得過高。壟斷者只能收取一次利潤,企圖再收取一次就會讓自己倒霉和給自己添麻煩。”

  伊斯特布魯克繼續寫道:“壟斷者的利潤最大化策略,不是去接管相關產品的市場,而是去促進其他廠商之間的競爭。互補品的成本越低,壟斷者在自己的產品上賺得就越多。正因為這樣,微軟自己不生產計算機,卻鼓勵戴爾、惠普、索尼、聯想和其他廠商作激烈競爭;購買硬件的成本越低,操作系統的銷量就越大,微軟賺的錢就越多。要是高價格和低產量這種傷害顧客的行為并不能使廠商得益,那么它就根本不關反壟斷法的事。”

  既然如此,讀者會問,為什么捆綁銷售的例子還隨處可見?答案是:并非為了撬動壟斷,而是為了其他多種有助于促進經濟效益的目的。戴維德另一個學生博克,在其1978年的出版的著作《反壟斷的悖論》中,羅列了多種常見的理由。其中包括:

  第一,逃避價格管制。1958年,美國一家船運公司向其顧客低價出售或出租土地,被最高法院裁定犯有 “捆綁銷售”罪。問題是,該公司無論在土地還是在運輸市場,都不具備壟斷力,撬動壟斷力之說純屬無稽之談。博克指出,搭售土地是為了暗中調低因管制而定得過高的運輸價格。另一個例子,是美國航空業實施價格管制期間,航空公司給乘客捆綁大量的美食、住宿和地面運輸服務,空姐也特別漂亮,目的也是間接調低機票價格。價管取消后,空姐的相貌如何?

  第二,進行價格歧視。轎車中同一系列的不同車型,捆綁不同的配置,從真皮座椅到音像系統和衛星導航設備,其總價超出配件在市場上的單價之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對需求不同的顧客進行區別對待,從而攫取最大的租值。

  第三,進行有效量度。IBM公司早年出租計算機,要求顧客使用專用的數據輸入紙卡,招致一場打上最高法院、在1936年審結的反壟斷大案。博克在書中指出,IBM的做法,可能既不是為了壟斷紙卡制造業,也不是為了價格歧視,而是為了量度客戶享受的使用和維修服務,從而收取劃一的租金。

  第四,提高經濟效益。事實上,世界上不存在未經捆綁的商品。即使到市場上買一根針,它的長度、硬度和粗細,都不可以由顧客任意選擇、而是被廠商捆綁出售的。廠商出售捆綁的商品,根本原因是要降低交易費用。15年前,電腦用戶安裝完操作系統后,還要分別安裝調制解調器驅動程序、內存管理程序、CD-ROM驅動程序和多媒體播放程序等。今天這些部件都被捆綁(或曰“整合”)在一起,無疑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要指出的是,廠商嘗試進行這樣或那樣的捆綁,未必總是成功的,更不是永遠成功的。早期的電臺播音服務,是捆綁收音機來銷售的,那是為了收費。然而,當收聽率調查和商業廣告都引入市場后,播音和收音機之間的捆綁便自動解開了。這是說,捆綁銷售有助提高經濟效益和降低交易費用,各種方案始終應該交給商人來嘗試,而不是交給法官來判斷,而以為捆綁可以幫助商人撬動或擴展其市場壟斷力,則是反壟斷歷史中一場古老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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