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及繳納 -財務


  案例:

  問:我公司是外貿企業,擁有某辦公樓644平方米(建筑面積),該樓每層建筑面積1288平方米,共計16層。該樓占地面積6000平方米,土地面積是共用的,未標我公司占多少。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稅怎么繳納?

——北京某外貿公司財務部

  答: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精神,介紹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征稅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國家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認和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

  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征稅范圍

  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北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城區、近郊區、縣城、建制鎮里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三、課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的課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的應稅土地,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土地使用稅的課稅對象。

  四、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面積,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具體按下列辦法確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未經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五、土地等級及使用稅額

  根據北京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分為六級,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級土地稅標準為: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三級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

  六、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例如:某公司實際使用土地面積二級土地642平方米、三級土地584平方米,根據北京市計稅標準,應納土地使用稅為:

  年應納稅額=642×24+584×18=25920(元)

  如果屬于高層建筑并多家共用一宗土地,每一產權者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按擁有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計算。

  計算公式:年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某納稅人使用建筑面積/該宗地總建筑面積

  以你公司為例,假定你公司擁有的樓房占用的土地屬于三級18元/平方米,你公司應繳納土地使用稅為:

  年應納稅額=(6000×18)×644/1288×16=108000×0.0312=3369.6(元)

  在計算土地使用稅時如果一宗地涉及兩個等級范圍,則從高征收;道路兩側涉及兩個級次的宗地,則從高征收。

  七、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在獨立核算單位的所在地(個人應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外地在京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應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八、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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