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合理支出”的概念 -財務


  【法條】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

  本條規定了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基本條件,同時明確了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

  企業所得稅的核心之一是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從企業所得稅的原理上,應納稅所得額為應稅收入總額減去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一般是指納稅人取得的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過去,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和損失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所得稅前扣除項目上存在許多差異,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是造成內資企業的稅負重于外資企業的重要原因,不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公平稅負。本法對內、外資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作出統一規范,并將在與本法同步實施的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具體的扣除項目作出規定。

  (一)本法規定的稅前扣除的基本條件從理論上講,為取得應稅收入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應該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以確定凈所得,只不過對于不同種類的支出而言,確認和配比的時間有所不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隱含其中。

  本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

  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除稅法規定的加計費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確屬已經真實發生,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支出,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斷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支出的真實性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足夠”的“適當”憑據。足夠和適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根據會計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分配表、折舊費用分配表等,自制憑證就是適當憑據;境外購貨,如果沒有境外發票,進口報關單就是適當憑據。足夠與否更加依賴稅務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納稅人的誠信度高低也是一個很重要因素。工資費用分配表加上雇員的名冊、勞動合同及領取工資的簽單等在一般情況下就足夠證明工資費用的真實性。但如果納稅人有多次偷稅記錄的,稅務機關可能還會實際抽查一定數量的雇員是否確有其人。除非稅法有特定要求,納稅人在申報扣除費用時,不需要同時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資料。但是,只要稅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適當憑證。

  合法性是指無論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作為費用支出,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合理性是指可在稅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該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管理。稅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必須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發生既是為了經營目的,又是為了投資者個人目的;既與經營活動有關,又與非經營活動有關,就必須進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體判斷,主要是看發生的支出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一般經營常規,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是否相吻合;會計慣例要求各項支出的確認要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如間接成本的合理分配問題,這很容易造成企業在不同納稅期間或不同產品、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之間調節利潤,規避稅收。因此,成本分配和結轉的方法必須符合會計實務中的一些習慣做法,反映費用分配的合理基礎。

  (二)本法規定稅前扣除的主要內容本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法第八條所指的成本和費用的概念與一般會計意義上的概念有所不同。會計上的費用是指企業全部的實際支出,而成本是指對象化的費用。稅法所指的成本,是指納稅申報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包括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和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企業對象化的費用,有的成為在產品、產成品等存貨,只有銷售出去,并在申報納稅期間確認了銷售(營業)收入的相關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報扣除。

  由于所得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目的不同,會計收入分類側重于經濟收入的穩定性和經常性,稅法收入分類的基礎是稅收政策待遇的異同。因此,稅法中成本歸集的內容不僅包括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提供他人使用本企業的無形資產),還包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材料、轉讓技術等)和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清理費用等)。

  本法第八條所稱的費用,是特指申報納稅期間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因此,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只要符合稅前扣除基本條件和一般原則規定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以及稅法沒有禁止和限制的,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間費用之間重復扣除。

  本法第八條所稱的稅金,一般是指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但不包括由消費者在價外負擔的增值稅。企業發生的稅金是企業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與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性質相同,是企業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經濟負擔,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因此,將稅金和成本、費用并列為支出。

  本法第八條所稱的損失,一般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資產損失。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財產的性質分為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按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

  本法第八條所稱的其他支出,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之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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