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市試點貿易外匯改革 -財務


  昨天(10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進一步明確了12月1日起在7省市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有關事項。

  根據今年9月中旬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在部分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本次改革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

  外匯局指出,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法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同時,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

  在試點期間,對于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并按相應的規定辦理。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

  其中,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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