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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當創始人愿景被后代沖淡 -財務


  盡管董事會缺少獨立董事,小股東也缺少投票權,但家族企業對全體股東來說仍是較好的選擇———只要家族企業的創始人擔任首席執行官或董事會主席。當創始人的后代接手后,公司的價值就開始下跌了。

  以上是沃頓商學院教授拉夫·阿密特和哈佛商學院教授貝倫·維拉倫格的結論,其認為,當創始人任家族企業CEO,或雇傭他人任CEO自己任董事會主席時,家族企業要比非家族企業業績更佳。一旦創始人后代擔任CEO,就算創始人仍擔任董事會主席,市場價值就會下跌。他們將家族企業定義為:創始人或因血緣或婚姻關系而成為家庭成員的人擔任高層執行官、董事的公司或是由一名或全體家族成員共同持有至少5%股份的公司。沃爾瑪、家得寶、亨氏、魯伯梅、布萊克·戴克,都有一個有遠見、有管理技巧、能凝聚員工的創始人。然而當創始人愿景被其后代沖淡時,公司業績就滑坡了,福特汽車和摩托羅拉便是如此。

  從數字上來看,阿密特和維拉倫格研究樣本中家族企業比非家族企業年輕(家族企業平均歷史62.68歲;非家族企業平均歷史72.19歲),銷售額增長率更高(19.6%對13.8%),資產回報率也更高(11.6%對10.9%)。阿密特指出,家族企業存在一些負面因素:股東投票權的顯著差異、交叉持股、集團投票(指股東并非根據個人喜好,以個人名義投票,而是聯合起來投票,以體現小集團意愿),這些制度都是為了保證公司掌握在家族手中。雖然有這些家族控制的問題存在,但只要創始人仍然參與公司管理,家族企業仍能為股東帶來更多利益。對小股東來說,理想的家族企業應由創始人擔任CEO或董事會主席,且沒有任何像A、B級的超級投票股或非流通股的控制強化機制的公司。

  不存在管理者和所有者沖突

  阿密特和維拉倫格的研究目標是家族企業是否為股東帶來更多的利益,家族企業勝過非家族企業似乎有兩個原因。許多非家族企業都有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管理層與股東間就回報、管理層薪資、公司治理等問題發生沖突。“任何股權分散的公司都存在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沖突,”阿密特說,“而在家族企業里,管理者就是所有者,因此不存在這種沖突。”

  確實,家族企業有大股東和小股東關系緊張這一問題。然而股東仍是劃算的,因為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間的沖突所消耗的成本要高于大、小股東爭吵的成本。這些爭論也許有助于營運結果,也許有害于營運結果,但家族企業能有效運轉的真正原因在于其創始人。“我們沒有對創始人的作用進行特別研究,但這種作用確實存在,”阿密特說,“創始人給整個員工隊伍注入一種敬業奉獻的精神。這讓家族企業不斷進步,非家族企業沒有這些。”

  這就是為什么當家族企業處境不妙的時候,就會讓創始人回來把準航向。蘋果電腦合伙創始人史蒂夫·錢伯斯回到公司出任臨時CEO,后又任永久CEO.他用iMac、iPod等新產品扭轉了大局。仁科迎回了創始人戴維·杜夫,查爾斯·施瓦公司的創始人兼主席也重回公司出任CEO.

  阿密特和維拉倫格的發現說明了創始人的作用,研究顯示,由創始人兼CEO掌舵的公司市場價值對資產的平均比率———又稱“托賓Q值”最高。創始人任CEO兼主席的公司平均“托賓Q值”達3.12,創始人任主席、雇外人任CEO的公司“托賓Q值”有2.81.然而,當創始人的后代參與管理事務時,創始人與公司績效之間的因果聯系似乎被打破了。當后代接替創始人擔任主席時,“托賓Q值”整整跌了一個點,從2.81跌到1.81.當CEO也由創始人后代擔任時,市場價值對資產之比繼續下跌。

  看來,家族企業需要創始人的參與才能成功。“創始人能給公司帶來寶貴的技能,”阿密特和維拉倫格稱,“對于這一現象,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創始人帶給公司的技能具有這樣的性質:他們也許是能給人以靈感的領袖、偉大的夢想家或是極具天賦的科學家。但他們也許不是,也不需要是優秀的經理人。”

  公司治理更簡潔勝出一籌

  盡管家族企業往往缺少獨立董事,且給家族內部成員更多投票權,其在公司治理上仍然比非家族企業勝出一籌。這是更讓人感到驚訝的發現之一。

  家族企業的平均公司治理指數為9.05,而非家族企業為10.02(公司治理指數越低越好)。“家族企業往往比較簡潔,”阿密特說,家族企業給高層管理人員的“金降落傘”(反兼并的策略之一,指公司最高管理階層在被聘用或續約時與公司簽下合約,規定若公司被兼并而致使該高級經理失業,控制公司的兼并者將支付該經理龐大金額的遣散費用、紅利及股票選擇權)較少,發生收購時也無需向高管支付大量遣散費。

  不過這并不等于說家族企業就不存在公司治理上的問題,其更有可能通過發行投票權不同的股票等措施來保證控制權。在名列《財富》500強的家族企業中,各大家族擁有全部股份的16%,但有50%的家族企業使用控制增強機制。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僅有13%的非家族企業使用控制增強機制。這些機制使家族股東可擁有比他們的所有權股更多的投票權。

  阿密特和維拉倫格指出,家族企業還通過其他方式保證對公司的控制權。他們把非家族成員股東的比例保持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此外,同非家族企業相比,家族企業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重要低得多,但就算把所有潛在的公司治理問題都考慮在內,家族企業仍然勝出一籌。

  以今天的公司治理觀點來看,成為一家缺少獨立董事、投票權掌控在一個家族手中的公司的股東似乎不是一個好主意。但關鍵在于家族企業是有價值的,尤其是在創始人擔任主席兼CEO,為員工創造了一種積極的企業文化的情況下。

  “總之,研究說明,要知道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相比價值是多還是少?什么時候多?什么時候少?必須分清構成‘家族企業’這一定義的三個基本元素——所有權、控制、管理。”阿密特和維拉倫格稱,“雖然家族對企業控制過多會帶來負擔,但家族擁有企業這一點有諸多優勢,對于小股東來說,在一家由創始人任CEO的家族企業能比在一家非家族企業得到更多回報。”

  ■鏈接 家族企業族譜

  一旦家族對企業的所有權成立,公司即分屬以下各大類

  ●有控制機制、CEO為家族成員的家族企業。

  這樣的企業家族通過超級投票股等機制控制公司,超級投票股不能公開交易,家族成員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擁有多于普通股幾倍的投票權。

  ●有控制機制、CEO為非家族成員的家族企業。

  這樣的家族企業有一套機制保證家族的投票權,同時雇傭家族外的人士來管理公司。如1990年代福特雇傭杰克·納斯任CEO,此后又把大權交回給福特后代。

  ●CEO為家族成員、沒有控制增強機制的家族企業。

  數字

  銷售額增長率:

  家族企業19.6%

  非家族企業13.8%

  資產回報率:家族企業11.6%

  非家族企業10.9%

  治理指數(越低越好):家族企業9.05

  非家族企業10.02

  “托賓Q值”:創始人任CEO兼主席的公司3.12

  創始人任主席、雇外人任CEO的公司2.81

  創始人的后代參與管理事務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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