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企業財務公司改進監管的探索 -財務 |
|
現階段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領域的監管是比較典型的規制監管。規制監管的監管成本過高和過度監管成為銀行界和財務公司不斷抱怨的對象,因此筆者提出規制監管向原則監管過渡作,為解決財務公司監管的新思路。 在財務公司領域實施原則監管的可行性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均為法人機構,法人機構監管適用原則監管更有效率 原則監管重在最終目標的實現,而不是實現的方式。法人機構相對于分支機構而言,在目標的實現方式上更具靈活性,尤其是法人機構的公司治理架構在實現目標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原則監管強調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明確高級管理層對于機構的運營和風險管理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同時,原則監管在法規中減少各種細節規定,賦予了高級管理人員更大的自主權、更多的創新空間。 (二)財務公司的集團效用,是原則監管的內生動因 不同的集團和不同的產業決定了各個財務公司的差異性。對于監管當局而言,不可能對各個類型的財務公司創建不同的規制,更不可能根據各個公司的所屬集團及產業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而創建特殊的規制。在原則監管的思路下,監管當局實際上允許金融機構去判斷和決策,它應該如何達到監管當局的要求,如何把監管的要求和集團發展、財務公司經營能夠有效地結合起來。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經營環境納入監管范疇,引導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 (三)原則監管有利于監管當局、財務公司、集團三方的溝通和協調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體制的原因,三方溝通相對較少。而事實上,財務公司是受到集團和金融監管當局的雙重監管。在原則監管賦予被監管對象更多自主權的基礎上,監管機構和金融公司之間也會有更多的對話和交流。從實踐來看,由于監管的滯后性,財務公司及其所屬集團一般有比監管機構更高水平的高級管理人員,更專業的風險管理人才和真正的專家。如果該公司與監管當局的溝通體現出開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層又能體現其專業和審慎的經營態度,那么,監管當局會給予這家機構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間。這種信任,特別是監管當局對于財務公司從業人員和公司本身在不斷創新過程中對于自身風險的管控能力以及內控文化的一種信任,是原則導向監管的重要基礎。 財務公司從規制監管向原則 監管過渡面臨的矛盾 (一)依法監管與原則監管 在規制監管的框架下,各種具體法規能夠界定法律風險的范圍,無論監管機構還是財務公司都能從中找到安全感。而原則監管是更加依靠監管者主觀判斷的監管方式,在一些情況下會受到來自司法方面的阻礙。因此,在原則監管的框架下,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必須接受一些不確定性,并能控制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首先,監管機構應建立可預見性的前提,使金融機構在實施某個經營行為時,能夠知道該行為是否會因違反原則或法規而可能被施以監管強制措施。其次,監管機構應加大對法律條文的精簡與更新,并尋求更多因違反原則實施處罰的成功案例。 (二)金融創新與原則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管制是一對矛盾,金融管制既可能成為金融創新的障礙(如過于嚴苛的監管),也可以成為金融創新的誘因(如美國70、80年代的各種創新產品)。監管成為創新的誘因,條件有三:一、監管對金融機構成本追加,造成隱形的稅收,形成企業外在的壓力和動力,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通過創新來規避監管;二、監管中有一定的漏洞,使企業創新成為一種可能;三、創新帶來的收益,高于監管成本。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領域,現階段條件一已經形成;條件二正是現階段面臨的矛盾,規制監管一定程度上管得過于嚴苛,阻礙了差別化監管、阻礙了金融機構的創新;條件三亦是向原則監管過渡的原因之一,規制監管在事實上造成了較高的成本。 (三)風險為本的監管和原則監管 風險為本的監管的本質在于用各種手段來辨別什么是最為緊要的問題,并對不同緊迫程度的問題采取不同的措施。現階段財務公司風險為本的監管,面臨的最大困難是對分類監管長期難于落實的問題。根據原則監管的思路,由于大量依靠監管者的主觀判斷,對轄內機構信息和數據的充分程度要求更高,對分類監管的需求更迫切。因此,在從規制監管向原則監管過渡中,一個重要的任務依然是做好分類評級,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協調配合,解決監管合力不足的問題。從監管工作流程看,分類評級是連接整體監管事務的一個重要紐帶。 對財務公司實施原則監管將帶來的影響 (一)再造監管流程 從規制監管向實施原則過渡將面臨的最直接的問題,是誰來實施原則監管,如何實施原則監管,在原則監管的框架下原有的規制或法規將處于什么地位等。為使監管者更好地履職,更好地對風險判斷,在保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有更多的原則性法規出臺,而不是大量依靠剛性的指標控制。同時,原則導向監管使得實施監管強制措施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變,即原則依據增多,細則依據減少。再造監管流程,即要明確各級監管機構、部門和人員的職責,給予主監管員和主查人相應的權限。在過渡階段,逐步界定職責,允許監管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其專業判斷和監管權,以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 (二)調動監管者和監管對象積極性 原則監管一方面可以調動財務公司的積極性,以期獲得監管者的信任,爭取更大的創新空間,在分類監管中獲得更加寬松的外部環境,從而讓監管者更放心;另一方面也將調動監管者的積極性,提高監管水平和能力,更好地發揮自由裁量權。 (三)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原則監管框架下,給予一線監管相應權限,避免層層審批,將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全面對外開放,金融創新加快,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處于“準混業經營”的狀態,創新的沖動較強、創新的空間也比較大,在整個金融市場跨行業經營趨勢的不可逆轉的情況下,現在看來合理和審慎的監管規則,明天也許就會成為金融創新的障礙。及早研究和采取措施,吸收原則導向監管的做法,可以為未來的混業監管在監管理念、技術、人員和手段的轉變方面做好準備。 對財務公司實施原則監管的基本構思 (一)合規性監管指標 監管的服從活動是勞動密集型的,而且對于某些監管行為而言,存在成本的規模經濟。學習新政策的啟動成本對監管政策的變化比較敏感。因此,監管政策經常性的小修正比間斷的大修正成本要高。建議將合規性監管指標的彈性納入一線監管的職權范圍,允許監管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機構的屬性、狀況、特征等判斷風險的控制是否謹慎,而不是“一刀切”。 (二)市場準入 從機構的準入看,現有的規制監管使得較小的機構有成本上的劣勢,限制了新財務公司的進入。從業務的準入看,產品在最初階段產出低而承擔的監管成本高,于是可能造成間接效率損失,因而現有規制監管不利于金融新產品的引進。過渡中尤其應注意的是市場準入中的監管協調環節。對于未按監管當局引導開展業務和經營活動偏離監管原則的機構,監管當局將各機構監管措施落實到位程度與監管行政許可事項結合起來,將落實監管部門檢查和指導意見的結果與市場準入掛鉤,靈活運用停止批設新機構、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停止辦理業務等監管手段,提高機構的違規成本,限制違規機構業務發展的沖動。 (三)法規建設 原則監管區別于規制監管的前提是監管這項行政執法手段所應用的準繩。為實現持續的監管效果,監管機構不能采用一次性或運動式的監管策略,而是從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合理的監管規則入手,并保持監管政策的一致性。 實施原則為基礎的監管,實際上是把信任同時賦予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在財務公司領域實施從規制監管向原則監管的過渡,是極具典型意義的嘗試,既是對分類監管的嘗試,也是對金融創新的嘗試;既是對法人金融機構監管的嘗試,也是對大型企業集團資金集中鏈管理的嘗試;既是對小而全的“準混業經營”金融機構進行嘗試,也是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相連接要素市場進行嘗試。對此的探索有著深遠的意義。 |
- Nov 29 Tue 2011 18:57
財務:集團企業財務公司改進監管的探索
close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