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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款項融資會計處理 -財務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成熟,應收賬款融資發展迅速,成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融資重要方式。本文結合相關例題說明應收款項融資中值得探討的問題并提出相應改進建議。

  應收款項融資是一種以應收賬款為工具為企業籌措資金的方式,也是一種債權融資形式。主要有應收賬款抵借和應收賬款出售兩種形式。應收賬款抵借是指企業以其銷售形成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一種融資方式。由于現行會計準則未對該項業務作出具體的賬務處理規定,給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帶來很大不便。對于應收賬款抵借,目前國內會計界的普遍做法是保留原有“應收賬款”科目金額不變,取得和償還抵借款通過“短期借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應收賬款出售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讓授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由其向客戶收款的一種融資方式。應收賬款出售分為附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和無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兩種情況。現舉例說明。

  一、應收款項融資會計核算

  [例1]甲企業2007年1月1日以應收賬款1萬元向乙銀行借得7000元,借款月利率為8%.2007年4月1日,甲企業收到抵借賬款中一客戶賬款4000元,甲企業于當日將賬款4000元連同利息一起歸還銀行。借款合同規定:已抵借應收賬款仍由甲企業進行收賬工作。

  (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7000

  貸:短期借款——乙銀行 7000

  (2)2007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戶的賬款時:

  借:銀行存款4000

  貸:應收賬款4000

  (3)甲企業歸還銀行借款4000元和利息168元(7000x8%x3)。

  借:短期借款——乙銀行4000

  財務費用 168

  貸:銀行存款4168

  [例]甲企業2006年1月1日將應收賬款50000元以無追索權出售給乙銀行,乙銀行按應收賬款總額收取5%的手續費和10%的預留余款。甲企業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6年1月1日將應收賬款出售給乙銀行,取得全部出售款時:

  借:銀行存款42500

  其他應收款 5000

  財務費用 2500

  貸:應收賬款 50000

  我國現行準則規定:企業收回或處置應收款項時,按取得的價款與該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益。

  (2)2006年4月30日收到銀行通知共收回49000元,發生現金折扣2000元,壞賬損失1000元,其中壞賬損失由企業承擔。

  借:管理費用 1000

  財務費用 2000

  貸:其他應收款 3000

  (3)2006年5月1日,甲企業與乙銀行進行結算,甲企業收到暫扣款結余款項2000元(5000——1000——2000)。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其他應收款 2000

  二、應收款項融資問題及建議

  第一,在應收賬款抵借業務中,取得和償還抵借款通過“短期借款”會計科目進行核算。現行會計準則規定:“短期借款用以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然而,企業銷售貨物產生的應收賬款賬齡很可能超過一年。當應收賬款的賬齡超過一年時,用“短期借款” 進行會計核算,不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此外,由于發生應收賬款抵借時,“應收賬款”科目金額不變,這將導致企業編制資產負債表時資產虛增。違背了會計謹慎性原則。因此,企業應增設“抵借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應收賬款抵借時,借記“抵借應收賬款”,并沖減“應收賬款”科目金額。在收到和償還抵借款時,通過 “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這樣就可以使資產負債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應收賬款抵借情況。再者。這一列示方法與西方常用的做法一致。筆者認為,通過設置“抵借應收賬款”科目來進行應收賬款抵借業務核算,在該科目下設置“應收賬款抵借”進行明細核算更符合實際情況,更能反映業務流程,且充分體現了會計的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原則。

  第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人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轉移金融資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筆者認為,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并沒有將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收購方。因此在該方式下,應收賬款出售時,不能終止確認應收賬款。企業在對附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時的會計處理可以借鑒應收賬款抵借業務的相關做法。企業可以在相關會計科目下設置“附追索權”對該項業務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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